附件
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本机构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
利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(以下简称地 方协会)和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。
中评协、地方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执业会员继续教 育经费投入。
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
(一)制定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制度; (二)制定并发布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大纲; (三)组织编写和推荐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; (四)制定并组织实施中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; (五)指导、评价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; (六)指导、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。
(一)制定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; (二)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; (三)组织编写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; (四)组织本地区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组织或中评协委托组
织的继续教育培训;
(五)审核认定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,并报中评 协备案;
(六)制定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,指导、评 价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。
会申请内部培训资格:
(一)至少拥有 30 名执业会员;
(二)年评估业务收入至少 1000 万元; (三)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; (四)能够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、场地和设施; (五)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(一)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的培训班、研修班、专业论坛、 学术会议、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等;
(二)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提供的远程教育; (三)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委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
在线培训;
(四)经所在地地方协会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;
(五)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。
(一)担任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 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、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;
(二)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、专案 调查、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;
(三)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; (四)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
写;
(五)承担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课题研究,并取得研究成
果;
(六)公开出版或发表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; (七)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; (八)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; (九)经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。
60 个学时。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。
(一)担任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、专业论
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,按照实际授课、演讲时间的 4 倍确认学时;
(二)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、专案调查、专家论证及执业责 任鉴定每天确认 4 个学时,每年最多可确认 40 个学时;
(三)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,项目组长每个项目确认 30 个学时,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 20 个学时;
(四)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 写,每万字确认 5 个学时;
(五)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,每个项目确认 20 个学
时;
(六)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,独著每个项目确认 40 个学时,
合著第一作者每个项目确认 30 个学时,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
20 个学时;
(七)在省级以上(含省级)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, 第一作者每篇确认 15 个学时,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 10 个学时; (八)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,
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;
(九)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,当年可确认 30 个学
时。
研修班、专业论坛、学术会议、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,继续教育 学时由举办方确认。
执业会员参加第十三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,应当填写继续
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,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地方协 会确认。
执业会员参加资产评估机构举办的内部培训,由地方协会对 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考核验收后,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。
分支机构执业会员接受总所内部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,由 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开具培训证明,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确 认并记录其继续教育学时。
(一)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(含半年)的; (二)生育休产假的; (三)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(含半年)无法正常工作的; (四)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。
度的,可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;考核、考试不合格者,不计算继续
教育学时,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。 第二十一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取消相应的继续教
育学时,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: (一)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; (二)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; (三)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。
月 22 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 继续教育管理办法》(中评协办﹝2016﹞2 号)同时废止。
附表
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
姓名 | 性别 | PV 证书号码 | |||
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| |||||
申请确认的学时数 | |||||
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| |||||
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说明(可另附页) 申请人: 年 月 日 | |||||
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意见 | 地方协会意见 |
说明:
“继续教育形式”包括: (1)担任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、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; (2)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、专案调查、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; (3)参加资产评估准则制定;(4)参加教材编写; (5)承担课题研究;(6)完成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; (7)参加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;(8)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; (9)其他方式。